2025年7月1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以2025年第30号令
国家发展改革委以2025年第30号令发布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旨在加强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管理,规范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行为,促进电力安全。
《办法》分别从总则、分类分级与申请条件、申请、受理、审查与决定等7个章节明确了42项规定。
《办法》指出,许可证分为承装、承修、承试3个类别,每类按电压等级划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。一级许可证可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安装、维修或试验;二级、三级许可证分别限330千伏以下、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业务。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满足具有与开展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且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%等条件要求。
《办法》强调,申请许可证,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,并提交申请表;申请一级、二级许可证的,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。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,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。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。许可证申请由属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受理审查,15日内完成审批。派出机构可现场核查材料真实性,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向社会公开许可依据、程序及申请材料范本。
《办法》明确,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。变更后的许可证,有效期限不变。申请升级需满足近一年无重大安全事故、违法转包等条件。许可证有效期6年,届满需提前30日申请延续并提交申请表。《办法》全面推行电子证照,明确电子证照与纸质版具同等效力,单位可依需申领。
《办法》阐明,国家能源局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。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。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的,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,并给予警告,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。
《办法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9月11日公布的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)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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